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況且,這位先生在贈與對方手機時,有跟對方說:

游梓翔/發言人「寶寶心裡苦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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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秋遠/這個學校曾經不要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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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/被刪七天國定假日撈不到



這樣才會成立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啊!如果沒有事先說好,只是內心期望,那叫做一相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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願而已。是誰說送別人東西以後,對方就一定要交往或回饋?

文/呂秋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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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作者呂秋遠,碩博士畢,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粉絲專頁,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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朕沒給的,你不能要,朕已經給了,就不能拿回來。從法律上來說,手機已經透過贈與及交付,成立契約且移轉所有權,手機就是這位女生的。但是這位先生卻用不實的謊言與手段把對方的手機拿回來,已經涉嫌詐欺,這位女生是可以提出告訴的。

掰惹為,收禮物以後,已讀不回不是「婊子」,不要用這種字眼批評人家啦!你自己要送的,憑什麼要用自我感覺良好的方式去要求人家在感情上回饋?

送東西給別人,就是要承擔已讀不回的風險。



呂秋遠/坐第一列:我是罪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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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毓蘭/不要小看撤告後作用

「安安你好,我送你手機了,以後你不可以已讀不回喔!」

阻礙台灣進步的最大原因

阿任/一邊CP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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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再把腸子塞回去

▲送別人手機,要承擔對方「已讀不回」的風險。(圖/記者周宸亘攝)

法律上,贈與可以附條件,例如贈與女生手機的同時,要求對方要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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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張卡片回報(雖然這也很沒意義),但是贈與一支手機,就要求對方已讀要回,否則就是婊子,這種嗜好我還第一次聽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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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秋遠/十個徵兆不能結這個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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